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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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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答疑解惑408:北京冒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答疑解惑408:北京冒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站: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网址:www.fdc010.cn),邮箱:308859481@qq.com。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一:卖房人冒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义(如伪造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找相貌近似者冒充所有权人交易等)擅自转让房屋,北京法院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没有约束力;

二:但买房人有证据证明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除外。 买房人信赖卖房人享有代理权法律外观的形成系不可归因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不构成前款规定的表见代理。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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