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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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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答疑解惑435:需占多少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才能铺设地板?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站: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网址:www.fdc010.cn),邮箱:308859481@qq.com。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问:我和王某、徐某共有一套房屋,三人按份共有,每人各为三分之一。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王某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徐某赞同,但我反对。王某、徐某现在不顾我的反对,开始铺木地板。请问我能否起诉要求王某和徐某停止该行为?
答:本案涉及的是按份共有中对共有物实施改良行为的处分权。按份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二款的规定,“按份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有物的管理一般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但有两项例外:保存行为和改良行为。所谓改良行为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的加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价值。
依照一般法理,改良行为只需要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同意既可以进行。依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需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本案中,不论铺木地板属于改良行为还是重大修缮行为,都获得了相应份额的支持,王某和徐某有权铺设木地板。你的请求将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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