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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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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答疑解惑436:离婚后共同财产的股东出资额如何处理?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答疑解惑436:离婚后共同财产的股东出资额如何处理?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站: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网址:www.fdc010.cn),邮箱:308859481@qq.com。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问:我与丈夫结婚十二年,现因夫妻感情破裂,我已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因我丈夫以其名义在某有限责任公司出资50万元(夫妻共同存款)而成为该公司股东。请问,该出资额,应如何处理。

答: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夫妻双方一致将出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夫妻双方就出资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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