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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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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延迟复工,租客能否要求房东减免租金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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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租客对租赁房屋的使用和收益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在政府发布行政命令或采取行政措施,要求租客延迟复工的,在这种情况下,租客可以要求减免因行政命令或管控措施导致的延迟复工期间的租金。其次,如租客因被隔离或受到出行管制,致使其无法使用房屋,租客有权要求房东依照公平原则减免其在隔离期间的房屋租金。但是,如果“疫情”或行政机关的管制措施,并未导致租客合同履行的障碍,租客仅是基于恐惧而不使用房屋,例如,租客认为在疫情期间返回承租房屋有被传染新冠肺炎的可能,因此,拒绝使用租赁房屋,在这种情况下,因为疫情的发生与租客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租客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免租金,更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另外,还需要说明的是,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就是说,如果租客在疫情发生前就已经存在迟延支付租金的情况,那么,就不能以“疫情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责任。对于疫情发生后,租赁合同解除的核心是“疫情”或“管控手段”是否导致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果仅是使合同履行造成一定影响,双方不能轻易解除合同;特别是对于租赁期间较长的合同,因疫情对于合同履行所造成的重大障碍是暂时性的,在通过租金减免以及租期延长的情况下,不会导致整个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租客没有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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