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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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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商铺在疫情期间无法营业,租客可否要求减免租金?
北京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www.fdc010.cn。
商铺租赁,具有装修成本高、租赁周期长、租赁合同履行受经济环境影响明显等特点。政府行政管制措施的出台可能导致商铺租客无法正常履行合同。因此,对于承租商铺因疫情管控无法正常使用的以及因政府的行政命令无法营业的,租客有权要求减免严格管控期间的部分租金。在租金减免的幅度上,租客和房东要考虑营业时间调整、客流量变化以及政府管控及财政补贴力度等因素协商确定。此外,对于商铺因疫情管控无法正常使用致使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租客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可依据租赁期间、剩余租期等情况对装修改建等损失,适用公平原则承担各自责任。如果租客因疫情防控导致收益大幅下降,即使减免租金仍然入不敷出,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的,租客可以援引情势变更要求解除合同,租客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后解除合同。需要说明的是,因该违约行为与疫情导致的经济效益不好有关,并非恶意违约,如租客在疫情结束之后继续履行合同且补交房租,房东的合同目的仍然可以实现,因此,从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精神以及疫情防控的客观现实出发,对于因疫情防控期间未按时支付房租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根本违约,进而解除合同,但不能免除租客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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