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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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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房地产律师胡文友律师二手房买卖疑难复杂问题解答1000问之65: 天津二手房买卖中,预约合同的处理问题?
作者: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转载请注明作者,谢谢!
一:预约合同的处理问题
1: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具备预约的要件,应当认定为预约合同,出卖人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签订本约的,不予支持。
2:如因出卖人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请求双倍返还定金的,应予以支持。定金不足以弥补因出卖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买受人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数额总和不应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
3:当事人通过认购书、订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上述协议已经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且出卖人已经收受部分购房款的(购房款的确定可以参考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首付款比例、交易习惯等因素),应认定该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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