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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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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前不久有关部门高层人士的讲话更是掀起了媒体关注的热潮,许多媒体纷纷在显著位置刊出了“房地产税将开征”的大字号,接下来就跟着北京房地产律师了解一下房屋营业税吧。
对于屡屡见诸报端的“我国即将开征房地产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提法并不确切。在我国目前,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既有房产税,也有城市房地产税。
回顾一下历史,在我国房地产税并不是什么新事物。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就规定了全国统一征收房产税。同年6月,国家调整税收,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951年,政务院还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到了1973年,在税制改革中,房地产税又一分为二,对试行工商税的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了工商税;另一部分,仍称为城市房地产税,只对有房产的个人、房地产管理部门继续征收。直到1984年国务院决定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全面改革工商税制时,确定对企业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同时,鉴于中国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使用者没有土地产权的实际情况,城市房地产税又分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但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的正式开征,已经是1986年的事了。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决定从当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而对在中国有房产的外国侨民、港澳台同胞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这意味着,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正式分家,各司其职。房产税专司“内政”,针对内资企业和国内人员征税;而城市房地产税“主外”,负责涉外企业和外籍人员的税收。
那么,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由谁缴?是不是谁拥有房产,或者谁使用房产,谁就得缴税?实际上并不完全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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