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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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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

管辖法院怎么确定买卖居间合同

  摘要:对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管辖权上,一般是由被告人所在地区的法院管辖。而其他关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管辖权不同的情况,在上述内容中也有提到如何处理,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管辖法院怎么确定买卖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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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管辖法院怎么确定买卖居间合同

  《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没有单就居间合同规定特殊的管辖地。所以,居间合同的管辖地问题也适用以上两条规定。即如果没有在合同中约定选择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则甲只能在b地起诉乙公司。

  但如果能确认a地是合同履行地的话,则可以适用第二十四条,即也可以在a地起诉。

  二、合同纠纷中认定管辖法院的11条规则

  1、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能否再行提出管辖权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但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发回重审的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当事人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为达成合作目的,当事人签订多个合同,但仅在一个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涉及该合同的仲裁裁决生效后,又因其他未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的争议形成诉讼,一方当事人仅以仲裁裁决已生效为由主张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生效仲裁裁决依据的合同与人民法院处理争议案件依据的合同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的内容也不涉及仲裁条款约定事项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主张人民法院不应重复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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