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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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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

​交定金后犹豫,房子另卖他人,能要求双倍返还吗?

交定金后犹豫,房子另卖他人,能要求双倍返还吗?

北京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www.fdc010.cn问:

问:邻居卓某经某中介公司居间协调,达成了以420000元的价格购买邓某所售房屋,先支付定金20000元,于交付定金后5日内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口头协议。当天卓某通过支付宝向某中介公司支付了定金20000元,并由某中介公司出具《定金收条》确认。某中介公司向卓某收取定金后,当天转给了邓某。因资金原因,卓某曾于当天表示不愿意购买房屋并要求某中介公司返还定金,某中介公司向卓某表明定金已经转交给了邓某,如果卓某不购买房屋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其后,卓某电话联系邓某,要求退还定金,当日下午,邓某将所收取的20000元定金退还给了某中介公司,并告知了卓某该事实,卓某随即找到某中介公司要求退款,某中介公司告知虽然收到邓某退还的定金,但定金收条载明如果卓某违约,卓某所交定金由中介公司和卖方平均分配,拒绝向卓某退款。卓某想定金退不成了,遂立即明确表示要购买房屋。某中介公司再次联系了邓某,邓某称卓某已经表示不买了并要求退定金,现定金已退,房子已经另行卖给他人了,不可能再卖给卓某。卓某认为,自己在交纳定金后虽曾表达了不再向邓某购买房屋的意思,在合同约定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只要卓某愿意购买房屋,就不能视为违约,没有签订正式合同系对方原因造成,属于对方违约。想问的是:卓某能否依据定金罚则请求邓某、某中介公司连带双倍返还卓某定金共计40000元?

答:不能,但收受定金之人即邓某自愿返还定金给卓某,且已转交中介公司,故卓某可以要求中介公司原数退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卓某作为买受人通过中介机构某中介公司向出卖人邓某交纳了定金后,旋即以资金不足为由反悔,要求返还定金,其反悔理由不能成立,邓某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定金罚则进行处理,即不予退还定金给卓某。但是,邓某自愿选择将所收取的定金退还给某中介公司,再由某中介公司退还给卓某,邓某的该行为已经明确表示了同意解除与卓某的定金合同,全额返还定金给卓某,不适用定金罚则对卓某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的真实意思。基于此,某中介公司作为代收定金的一方,在收受定金之人即邓某自愿返还定金给卓某的情况下,应当遵循邓某的意愿,将该20,000元定金返还给卓某。某中介公司作为中介机构,自行约定参与买卖双方的定金或者违约金分配,与其中介机构的属性相违背,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未获得当事人的认可,其继续占有应当返还给卓某的定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继续返还的民事责任。争议的定金系由卓某交付给某中介公司,再由某中介公司转交给邓某,卓某与邓某之间并没有直接进行交付,定金合同解除后,邓某将定金返还给原转交人某中介公司,再由某中介公司返还给卓某,并无不当,且该事实已经告知了卓某,卓某对此事实明知,故应当认为邓某已经履行了返还的义务,卓某应直接向某中介公司主张权利,在此情况下,如果再行要求邓某继续承担返还责任,实质加重了邓某的责任,也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不相符。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正式签订,系因买受人卓某的违约行为造成,并导致定金合同解除,出卖人全额退还了定金,出卖人没有按照定金罚则追究卓某的违约责任,已经是对卓某进行了谅解。卓某在自身违约的情况下仍自认为守约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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