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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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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民终8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忻义韬,男,1992年9月2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旭,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
上诉人忻义韬因与被上诉人李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38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450万购房款的付款期限、付款方式及是否支付完毕。忻义韬的主张是已经在2015年7月24日以理房通的方式支付完毕上述款项,李旭主张理房通的付款方式与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不符,且未收到该笔款项。450万购房款支付情况是本案的基本事实,一审法院未予以查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386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忻义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 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 蕾
审 判 员 刘国俊
审 判 员 刘 磊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黄旭宁
书 记 员 罗娇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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