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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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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10120071097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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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6执9583号
申请执行人董某,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马某,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申请执行人董某与被执行人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06民初243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董某与马某离婚;二、马某给付董某十一万三千五百元,其中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给付三万元,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钱给付三万元,余款五万三千五百元于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付清;三、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四、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董某负担(已交纳)。权利人于2018年10月12日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6万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马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未发现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马某不在原地址居住,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在京具体居住地址。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3月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京0106执95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林 风
二○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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