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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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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10120071097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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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6执4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某1,女,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执行人高某2,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申请执行人高某1与被执行人高某2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8)京0116民初8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高某2给付申请人高某1所支付的抚养费4984.3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申请执行人高某1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高某1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本院于2019年2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某2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高某2银行、车辆、房屋、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股权、债权、公积金等相关财产情况,发现并扣划被执行人高某2名下公积金账户16800元,但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去被执行人高某2户籍地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某2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其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某1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高某2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高某1联系并告知其相应权利,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高某1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高某2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高某1发现被执行人高某2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高某2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洪 日
审 判 员 任 继 全
审 判 员 周 忠 良
二〇一九年 三 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鹤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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