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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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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19)京司惩复1号
复议申请人:刘秀英,女。
复议申请人刘秀英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京03民终15556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刘秀英提出,(2018)京03民终15556号罚款决定书罚款过高,请求撤销。事实与理由:在审理(2018)京03民终15556号离婚纠纷一案中,我本人刘秀英在法庭中出示伪证,此举非我本意,我深感愧疚,也深表歉意。我并非无视法庭的威严,只是无奈之举。个人只想让婚姻关系继续存续下去,以到和平里房屋回迁后,房屋租赁权及归属不被变动,避免影响孙晓涵以后的使用权被第三人干预而想出的下下策,我现在知道错了,也当庭向法官承认了错误,望法庭给予谅解。从2008年至2019年,十一年间,孙宗正累计给孙晓涵的赡养费只有三万元,我个人需要抚养孩子并在北京工作,为了方便孩子上学,在学校附近,三环内租赁房屋居住,十一年间租赁费四十几万,已花光所有积蓄,负债累累。现已失业一年多,退休金迟迟未能发放,每月要负责房屋租赁费和生活开支,根本生活无法保证,实在无力支付罚款三万元。望法院重新考虑罚款数额问题,从轻发落。
经审理查明:在(2018)京03民终15556号案件审理中,刘秀英提交的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于2018年12月17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北京市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报告单》、《产科超声检查报告单》等证据,用以证明刘秀英怀孕,不能离婚。以上证据对(2018)京03民终15556号离婚纠纷的案件有决定性的影响,属重要证据。而庭审中,刘秀英承认其提交的证据确系伪造,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诉讼参与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刘秀英伪造重要证据,确已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刘秀英伪造的证据对离婚案件的审理结果起决定性的作用。三中院的决定,事实查明清楚,罚款数额系综合考虑刘秀英的经济状况、伪造证据行为的严重程度等因素后,决定的数额,适用法律正确,罚款数额合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刘秀英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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