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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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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北京康思敏捷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柯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民辖终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康思敏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2号楼23D号。

法定代表人:朱思宇,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冰,女,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北京康思敏捷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柯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61639号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康思敏捷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康思敏捷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康思敏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北京康思敏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志雄
审  判  员   郭 勇
审  判  员   李 妮

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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