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北京房产律师胡文友律师 >案例大全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电话号码:010-59626911
手机号码:15801392399
邮箱地址:15801392399@139.com
执业证号:1110120071097129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农村五保户去世后遗产归谁?法院告诉你
2019-12-26 09:31:47
中国法院网讯 (李艳红 程全刚 何云卿) 近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确权纠纷。X村村民王某于2016年6月去世,生前是该村的五保户供养对象,无配偶子女,父母均已去世。王某去世后,X村村民委员会按《东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欲将王某生前居住的房屋收归村集体所有,王某的四位兄弟姐妹认为,王某的房屋应作为王某的遗产由其继承,由此产生纠纷,X村村委会将王某的四位兄弟姐妹诉至法院。
王某的兄弟姐妹辩称,2004年7月29日制定的《东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中“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规定,已在2006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删除,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相违背,王某的房屋应由其兄妹四人继承。
法院审理认为,《东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是东营市的地方政府文件,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意见》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本案中王某是X村的五保供养对象,但是并未与该村达成扶养协议,其遗产应按继承处理,王某的四兄妹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应当有权继承王某生前房屋。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