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房产律师胡文友律师!

律师介绍

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付费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电话号码:010-59626911

手机号码:15801392399

邮箱地址:15801392399@139.com

执业证号:1110120071097129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案例大全

二人停水外出忘关龙头致邻居摔伤 被判担责

二人停水外出忘关龙头致邻居摔伤 被判担责

2019-12-25 14:22:15

 

    中国法院网讯 (刘楠 何云卿)   近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孙某居住于被告李某、乔某的楼下。2018年4月17日,被告物业公司发出《停水通知》,告知业主停水时间,被告李某、乔某在离家时忘记关闭家中的水龙头。2018年4月19日早上,原告孙某自家中楼梯下楼时摔伤。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对漏水原因进行排查,发现楼上水表转动,但家中无人应答。原告孙某受伤后被送去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31152.26元。因协商未果,原告孙某遂将被告李某、乔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东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孙某在家中的楼梯下楼时,楼梯积水湿滑致其摔伤,身体受到伤害并经鉴定达到十级伤残,因楼梯积水系被告李某、乔某家中的自来水渗漏所致,故被告李某、乔某对原告孙某的受伤存在过错,应对原告孙某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根据供水公司的通知向住户告知停供水时间,被告李某、乔某家中无人且离家时未关闭水龙头致使本案事故发生,故被告物业公司对原告孙某的受伤事故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孙某在下楼梯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理应自担部分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2164.33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乔某、李某提起上诉,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自然人的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身体遭受侵害的,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忘关龙头事虽小,但却酿成严重后果,不仅造成财产损失,也使他人身体遭受了创伤。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158013923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京ICP备1501871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6822 Copyright © 2018 www.fdc010.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