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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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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退还全部购房款

开发商逾期交房,退还全部购房款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案情:2007年11月16日,朱先生与北京HC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所开发的密云县XF花园20号楼2单元101室楼房一套,建筑面积共计107.47平方米,总房款为499746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北京HC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30日交房。合同签订后,朱先生按照合同支付了全部房款499746.00元,但是开发商从2008年5月30日至今一直未交房,严重违反合同约定。

由于多次协商不能解决问题,2009年1月8日,朱先生通过专业的北京房地产法律网站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找到胡文友律师,办理完毕委托手续后,胡文友律师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经过分析卷宗,调查取证,根据事实和法律,起草了民事起诉书,并且于2009年01月13日到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办理了立案手续,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09年12月8日,在庭审中经过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了以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朱先生与被告北京HC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16日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北京HC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朱先生购房款四十九万九千七百四十六元。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九十九元,由原告朱先生自愿负担。当日就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并且由原告和被告签收。

律师讲法:马先生与北京H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该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北京HC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交房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该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北京HC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才同意调解退房款。

 (作者:北京胡文友律师 未经本人许可,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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