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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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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答疑解惑251:在二手房买卖中,买受人符合哪些条件才构成善意取得?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站: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网址:www.fdc010.cn),邮箱:308859481@qq.com。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一:现在随着房屋价格的上涨,出卖人坐地起价,恶意违约的情形越来越多,出卖人为了达到合法解除合同的目的,经常主张所卖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不同意卖主张合同无效,而由于买受人和中介的法律意识淡薄,大部分都没让二手房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写一个书面同意卖房的声明,这就留下了一个严重的法律隐患;
二:如果出卖人以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不同意卖来主张合同无效,法律在什么情况下才保护买受人的合法利益呢,法律规定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买受人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和户口本等相关材料,确定出卖人未婚,所卖房屋是出卖人的个人所有财产,简单说,买受人买房时善意的,不知所买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2:买受人根据交易时的市场价格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3: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买受人已经拿到了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
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就构成了二手房的善意取得,善意二手房买受人依法取得了所买房屋的所有权,夫妻一方所受到的损失,只能向夫妻另一方追偿,和善意二手房买受人无关。
三:谁忽视法律,法律就会忽视他,忽视法律的人,法律纠纷就会重视他,跟着他,在二手房买卖等大额交易中,一定要有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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