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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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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答疑解惑397:二手房买卖合同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协商一致签订,定金是否应该退还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答疑解惑397:二手房买卖合同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协商一致签订,定金是否应该退还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站: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网址:www.fdc010.cn),邮箱:308859481@qq.com。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一: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二手房买卖双方一般先签订定金协议《买卖定金协议书》,二手房买房人先交一定的定金给二手房卖房人,《买卖定金协议书》一般约定在几个工作日内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买卖双方在协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具体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比如在协商房款的具体支付方式时双方发生争议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导致最终未能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都没有过错,买卖双方都没有违约,卖房人依法应该全部退还定金给买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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