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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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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律师胡文友律师期房买卖中的法律风险预防讲解3:商品房的广告一般不算作合同的内容?

北京资深律师胡文友律师期房买卖中的法律风险预防讲解3:商品房的广告一般不算作合同的内容?

作者: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www.fdc010.cn,转载请注明作者姓名,谢谢!  

一: 期房的定义

期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房屋。这是一个相对于二手房的概念,简单说卖房人是开发商的是期房,房人是个人的是二手房。

二:商品房的广告一般不算作合同的内容  

开发商在卖房时的宣传手册、网络广告仅仅是广告,法律上讲是要约邀请,不是要约,一般不能做为合同的内容,比如有的开发商卖房时宣称我这个楼盘是有名校的学区房,很多家长就为了孩子能成龙成凤就想买这样的学区房, 房价比周围普通商品房还高不少。不过可能在收房时,原有的名校或者根本没有或者名校变成了普通学校。建议买房人把开发商广告上的重要内容要求写进补充协议里,并且约定较高的违约责任。如果学区房确实对购房有重大影响,依法应该认为是合同的内容的组成部分,不过买房人要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宣传手册原件、网络广告网页公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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